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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 |问答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信息时间:2023/5/16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哪些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从严打击犯罪组织,要彻底全面调查其涉黑恶财产,核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这体现了对有组织犯罪从严处理的精神。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分工有什么特点?
 
  共防共治,群众路线。
  本法第六条不仅规定了相关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理念。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哪些保障?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八条: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
  制度保障:立法制度,细化措施。
  物质保障:专项资金,其他资金,装备建设。
 
  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需要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本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作者:张家港市扫黑办
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