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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受伤,单位是否担责?



【信息时间:2023/9/2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冲动是魔鬼”,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动口又动手”,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徐某与李某在某公司同一车间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因风扇摆放位置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徐某推倒,导致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徐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人身损害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打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徐某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案纠纷的引起,徐某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减轻李某部分民事责任。故判决李某赔偿徐某损失共计4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执行工作任务”的界定至为关键。本案判决从具体案情出发,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边界,即员工的致害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领域,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否则将会无限增加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