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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 双倍返还定金



【信息时间:2021/7/3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64万元。

今年1月,某科技公司和某防护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某防护品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采购口罩192万个,合同约定定金50%,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如果到期不能足额交货,某防护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某防护品公司支付定金43.2万元。某科技公司仅履行了其中一份合同,因未按期交付另一份合同项下的口罩,某防护品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某科技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系协商一致解除,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某防护品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本案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某科技公司未按期交货,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防护品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科技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17.28万元。因某防护品公司在已经履行的一份合同项下结欠货款,双方互负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进行抵销,抵销之后,某科技公司应返还定金8.64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约定解除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系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的立法旨意在于引导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定金罚则本身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