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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出钱买车 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信息时间:2019/8/1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张某与袁某曾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于女儿袁某名下。后张某、袁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车辆进行处理。张某认为秦某出资购买汽车行为发生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对小夫妻俩的共同赠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袁某辩称车辆虽登记于其名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其母亲出资所购代步车,车子自购买后一直由其母亲实际控制使用,之所以登记在其名下,是由于购车时母亲未带身份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车辆系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登记在袁某名下,由袁某、秦某共同使用,后袁某又将车辆登记转回其母。袁某对于车辆开始登记在其名下有合理解释,故不能仅凭借车辆登记认定存在赠与行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母亲存在将该车辆赠与袁某、张某夫妻二人的事实,袁某将本就是母亲出资购买的汽车转回其母亲名下,无证据表明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最终法院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张某、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并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变动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多方面认定权属问题。涉案车辆虽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妻子一方名下,但出资人未有赠与意思表示与赠与行为,应结合出资人、购买时间等综合认定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