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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通过协议取得监护权?



【信息时间:2023/3/2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申请担任监护人?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李某刘某结婚后生育了小丽小轩,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小丽小轩均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承担每人抚养费600元。李某死亡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因监护权问题与刘某产生纠纷,认为小丽小轩从出生起就一直与生活,双方之间存在深厚的祖孙情谊,小丽小轩也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小丽小轩刘某抚养,只能跟随刘某去外地生活学习,势必对小孩的成长造成重大影响。为此,李某某朱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丽小轩李某某朱某某共同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属于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应当首先考虑由其直接抚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方能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相关部门指定。本案中,小丽小轩系未成年人,其母刘某尚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刘某担任监护人。但考虑到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居住不定,小丽小轩有继续在本地读书生活的意愿,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明确刘某仍是监护人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小丽小轩由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的协议。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顺序在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顺序在后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能取得监护权。刘某小丽小轩的祖父母达成的抚养协议,从性质上看并不是协议监护,而应属于委托监护,即由合法监护人刘某将其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祖父母,该委托行为并不改变刘某的监护人地位,也不能视为祖父母通过协议取得了监护权。